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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社刑初字第0023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峰涉嫌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中止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条第一款

全文

社旗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社刑初字第00234-1号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峰,男,35岁。2004年4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社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2006年7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3年9月22日被社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3)2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峰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其他原因,致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张建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闫宗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