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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玉红民一初字第13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杜琼美诉邱光宪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XX,邱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玉红民一初字第1391号原告杜XX。被告邱XX。原告杜XX与被告邱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XX、被告邱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月认识,2004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邱子豪。生育儿子后双方为家庭琐事经常吵架,被告一年四季靠赌博为生,儿子出生后至今被告没有带过一天,都是靠原告独自抚养到现在,夫妻分居已两年半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婚生子邱X豪由原告直接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邱X豪独立生活止,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邱XX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4年1月认识,2004年10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邱X豪。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后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其诉讼主张不成立,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精神共同搞好家庭生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杜XX与被告邱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告杜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吕文龙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