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景民二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张志华与张胜春、刘兰英、陈铁柱、王庆林、连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华,张胜春,刘兰英,陈铁柱,王庆林,连秀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二初字第438号原告张志华,男,195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景县人。被告张胜春,男,1964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景县人。被告刘兰英,女,196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景县人。被告陈铁柱,男,196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景县人。被告王庆林,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景县人。被告连秀霞,女,196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景县人。本院受理原告张志华诉被告张胜春、刘兰英、陈铁柱、王庆林、连秀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志华于2013年11月22日提出对被告刘兰英、连秀霞的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华撤回对被告刘兰英、连秀霞的起诉。审判员 张文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