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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一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康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一初字第1120号原告康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康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康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康某负担。审判员  黄五一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邓 辉校对责任人:黄五一打印责任人:邓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