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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静民三(民)初字第4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2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刘甲诉李乙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李乙,杨丙,黄丁,李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静民三(民)初字第489号原告刘甲,女,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普陀区XXX路***弄***号。委托代理人钟涛,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前军,上海鼎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乙,男,193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静安区XXX路***号***室。被告杨丙,女,193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静安区XXX路***号***室。被告黄丁,女,198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宝山区***弄***号平房。被告李戊,女,200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静安区XXX路***号***室。法定代理人赵��某(系被告李戊之母),女,1983年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静安区XXX路***号***室。原告刘甲与被告李乙、杨丙、黄丁、李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无法向被告黄丁及被告李戊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依法采用公告方式向被告黄丁及被告李戊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送达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钟涛,被告李乙、杨丙、黄丁及被告李戊的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甲诉称,2011年11月,原告通过其朋友即案外人谢某某与李某某相识,李某某向原告提出借款人民币6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原告因信任谢某某,即分两次向谢某某的银行账户转账60万元,并由谢某某将该款再转账给李某某。李某某出具了借条。现因李��某去世,去世前仍未还款,李某某的继承人为四名被告。故现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四被告在继承李某某遗产范围内归还借款本金6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乙、杨丙辩称,原告所述借款事实不清,证据含糊,两原告不清楚李某某借款的情况。被告黄丁辩称,其对该笔借款不知情,原告为什么没有把钱直接划给李某某,李某某与谢某某一起做投资,这60万元中并不全是李某某的借款,应该也有谢某某的投资款。被告李戊辩称,其对借款事实不知情。经审理查明,原告通过案外人谢某某与李某某相识。2011年11月1日,原告向谢某某银行账户内汇入30万元,同日,谢某某向李某某XX银行账户内汇入30万元;同年11月7日,原告又向谢某某银行账户内转入30万元,次日,谢某某亦再次向李某某XX银行账户内转入30万元。李某某曾出具借条,言明“今本人李某某借刘��人民币60万(陆拾万)整,承诺于2013年3月30日前归还”。另查,李某某于2013年4月24日报死亡。被告李乙系李某某之父,被告杨丙系李某某之母,被告黄丁系李某某之妻(二人于2012年1月21日登记结婚),被告李戊系李某某的女儿。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XX银行贷记凭证、银行转账明细、取款明细、户籍摘录、结婚证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查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主张其通过案外人谢某某账户向李某某提供借款共计60万元,其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及明细等证据证明60万元的交付事实,同时,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有李某某亲笔签署的借条为凭,故本院依法认定原告与李某某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未能提供足以反驳原告主张之事实的相反证据,被告黄丁称李某某与谢某某之间有合伙投资之经济往来,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李某某应按法律的规定向原告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现因李某某已死亡,依照法律规定,其继承人即本案四名被告应在继承李某某遗产范围内向原告承担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乙、杨丙、黄丁、李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李某某遗产范围内共同归还原告刘甲借款本金人民币6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800元,由被告李乙、杨丙、黄丁、李戊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高静兰代理审判员  胡斯怡人民陪审员  王 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陆锋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