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涪民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王启利诉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启利,张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保字第451号原告:王启利,男,汉族,生于1973年1月22日,四川省大英县人,住四川省大英县X镇X村X社X号。被告:张杰,男,汉族,生于1986年1月23日,四川省绵阳市人,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X街X号附X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利诉被告张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张杰价值23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张杰价值23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二、对担保人杨小龙所购买的位于绵阳市涪城区X街X号X幢X单元X楼X号的房屋予以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嘉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