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6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罗艾光与罗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艾光,罗明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684号原告罗艾光,又名罗爱光,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被告罗明朱,男,1970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艾光与被告罗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艾光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艾光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艾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罗艾光负担。审判员 付 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邝静云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