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龙冠敏与牙祖壮、陆小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冠敏,牙祖壮,陆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龙冠敏。被执行人牙祖壮,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汇东郦城东境组团2-E号楼1单元1002号房。被执行人陆小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2265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小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