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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执字第16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龙冠敏与牙祖壮、陆小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冠敏,牙祖壮,陆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615号申请执行人龙冠敏。被执行人牙祖壮,壮族住南宁市青秀区青环路汇东郦城东境组团2-E号楼1单元1002号房。被执行人陆小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青民一初字第2265号民事调解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陆小芳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