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青法执字第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高传慧与山东省青州宾馆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1)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传慧,山东省青州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397号申请人高传慧。被执行人山东省青州宾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祥,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制作的(2013)潍民终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省青州宾馆有限公司账号的存款XX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素林二〇一三年××月××日书记员  陈众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