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海执民字第140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洪兆恩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兆恩,翁荣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海执民字第1407号申请执行人:洪兆恩。被执行人:翁荣杰。本��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2年12月31日作出的(2013)甬海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照《中华人民扣划被执行人翁荣杰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东支行的存款4558元至本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宓琼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唐雨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