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477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后由原告杨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琳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