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0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6
案件名称
李秀石与连云港市义乌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石,连云港市义乌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海民初字第0823号原告李秀石。被告连云港市义乌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岭,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石与被告连云港市义乌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秀石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秀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窦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