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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6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新泰市通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张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泰市通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朋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636号原告新泰市通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青云街道办事处通济村。法定代表人薛宗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化波,山东杞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朋,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曹学彬,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新泰市通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朋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泰市通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泰市通济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岳荣华审 判 员  王雪丽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金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