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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执字第18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烟台汇鑫细长轴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汇鑫细长轴有限公司,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芝执字第1878-1号申请执行人烟台汇鑫细长轴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通林路8号。被执行人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高新区金马山路西首南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的(2013)芝商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同年10月24日前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有车辆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烟台信达包装器材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详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于小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苏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