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绍商终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17
案件名称
章飞与章益民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益民,章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绍商终字第10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章益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章飞。上诉人章益民为与被上诉人章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2013)绍诸商初字第23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章益民于2013年10月21日签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至今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 伟代理审判员 季璐璐代理审判员 张 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佳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