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邓刑初字第5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杜某某玩忽职守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
案由
玩忽职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邓刑初字第587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某,女,1972年12月20日生于河南省邓州市。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刑诉(2013)6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元月份以来,被告人杜某某在任邓州市罗庄镇村镇发展中心工作人员期间,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法律法规规定,对分管辖区内肖营村的肖某甲违法施工行为查处、制止不力,致使施工工人肖某乙于2012年11月11日在建房过程中坠落致死。案发后,被告人杜某某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收条、邓州市罗庄乡卫生院证明、证人李某、刘某某、丁某某、张某某、李某某、肖某丙等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负有及时对辖区内施工队无资质和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查处的职责,其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严格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致使辖区内违规施工,导致一名工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杜某某案发后能自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周 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卫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