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足法民初字第049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重庆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徐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治高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足法民初字第04953号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机构代码68147493-X×××××××××××),住所地重庆市双桥区×××区双北路×××路187号附22××××××××号。法定代表人彭期银×××,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富宏程×××,男,汉族,1964年12月11日出生,住大足区×××区珠溪镇×××镇正龙7××××组267××××号,身份证号码510230196412110019×××××××××××××××××××,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徐治高徐×××,男,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区双桥新城港湾×××××××小区9-6-4××××××。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治高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重庆市丽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谭海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友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