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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民初字第12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康×与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东民初字第12772号原告康×,女,1973年10月25日出生。被告宁×,男,1970年4月8日出生。原告康×与被告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康×,被告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诉称:原、被告认识三年后于1997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婚后一开始就有矛盾。婚前就知道被告脾气很大,但是原告一直忍让着。现原告认为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无法共同生活,无和好的可能。故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宁×辩称:原告所述结婚情况属实。原、被告是1994年相识,从认识到现在已经有20年时间,原告的体贴一直伴随着被告。1998年原、被告建立起了家庭,2002年搬到了现在的家。2003年被告失业,2005年无生活来源。2008到2009年因房屋拆迁原、被告发生了争执。原告也改变了工作,被告知道原告压力很大。被告一直真诚的守护着原告。在一起的岁月里被告一直对原告有依恋。对原告还有太多的感恩没有报答。被告对以前双方发生的争执有深深的歉意。希望原告给被告一个机会来修补这个家庭,双方夫妻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康×与宁×于1997年6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申请书复印件、结婚证复印件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敬互爱,相互理解,遇有矛盾,妥善解决。根据查明的事实,原、被告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应互相谅解,妥善处理好家庭矛盾,珍惜多年来建立起的夫妻感情,双方为改善夫妻关系均要做出努力。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原告康×要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康×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康×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亚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