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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吴民初字第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8-29

案件名称

尹某与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贾吴民初字第0442号原告尹某。委托代理人张杰、刘照辉,江苏多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某。本院于2013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尹某诉被告吕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民报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2013年10月23日本院向原告尹某直接送达了开庭传票,定于2013年11月8日上午开庭审理本案,但原告尹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民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昝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