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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泸泸民初字第2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原告泸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泸县福集粉煤灰建材厂、谢学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泸县福集粉煤灰建材厂,谢学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泸泸民初字第2495号原告:泸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顺,四川盛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涛,男,1968年11月23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泸县福集粉煤灰建材厂。负责人:谢学梅,系该厂厂长。被告:谢学梅,女,1980年5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古熔、张文樑,四川五月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泸县福集粉煤灰建材厂、谢学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县福集粉煤灰建材厂、谢学梅的起诉。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泸县福集粉煤灰建材厂、谢学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7903元,由原告泸县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程 伟审 判 员  先 伟代理审判员  叶小容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