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恢执字第000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海友与庞南南、庞现友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友,庞南南,庞现友,牛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恢执字第00091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友,男,199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庞南南,女,1994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庞现友,男,1969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庞南南之父)。被执行人牛灵,女,196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庞南南之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于2012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做工,具体地址不详,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30日终结(2012)临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王海友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实际履行,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临民一初字第0017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任兴军审判员 高卫东审判员 王福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毛东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