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林镇民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海涛与张靖斌、崔利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涛,张靖斌,崔利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镇民初字第51号原告李海涛,男。委托代理人张林昌,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靖斌,男。被告崔利花,女。委托代理人曹晓芳,女,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李海涛诉被告张靖斌、崔利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有自行处分权,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马建军审 判 员 宋晓红人民陪审员 郭海锋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五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