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终字第125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杨兴容、李永容与林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兴容,李永容,林权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终字第12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兴容。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容。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蒋及军,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包家源,四川景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权。上诉人杨兴容、李永容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2013)翠屏民初字第240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郭俊卿审 判 员 梅兴艳代理审判员 李 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