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衢商终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邱建平与周青云、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青云,邱建平,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衢商终字第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青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邱建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姜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毛林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圣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宣南春。上诉人周青云为与被上诉人邱建平、浙江宝润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3)衢柯商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周青云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周青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周青云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周青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谢炳连审 判 员 郑尹秋代理审判员 夏云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楼 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