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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执字第001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铜川市龙通石化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铜川市龙通石化商贸有限公司,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01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龙通石化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媛,经理。被执行人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朝,厂长。铜川市龙通石化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2)铜王民初字第0001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铜川市龙通石化商贸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9465元及逾期给付违约金9893元,负担诉讼费535元及执行费640元,共计60533元。该案于2013年5月22日依法立案,我院于2013年5月28向陕西铜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因被执行人公司正在改制,现无给付能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铜川市龙通石化商贸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期限内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川审判员 惠 平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贾粉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