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3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张世文与姜世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文,姜世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肥西民一初字第00344-1号原告:张世文,男,汉族,1953年4月22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委托代理人:翟翔,安徽人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世坤,男,汉族,1970年5月21日生,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文与被告姜世坤、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世文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姜世坤位于合肥市金寨南路1024号华凤国际商住楼A-1301号的房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世文的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姜世坤位于合肥市金寨南路1024号华凤国际商住楼A-1301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毁损、赠与或设定抵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柏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