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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贾某与惠某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212号申请执行人贾某。被执行人惠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02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惠某偿还申请执行人贾某借款725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05元、保全费720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惠某当庭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贾某案件款82310元,退回案件受理费805元、保全费720元,剩余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部分本院再不追偿,执行费987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全部案件款,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2)定民初字第02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志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