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金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李伟与陈如信、金珍珠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陈**,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保字第18号申请人:李*。委托代理人:应仲明、周志表。被申请人:陈**。被申请人:金**。申请人李*因与被申请人陈**、金**民间借贷纠纷,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金**名下的浙C*****小车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现金8万元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金**名下的浙C*****小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该车辆。本次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 珏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3)温苍金保字第18号温州市车辆管理所:关于申请人李*与被申请人陈**、金**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我院作出的(2013)温苍金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如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金**名下的浙C*****小车一辆;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处分该车辆。本次查封期限为一年。附:(2013)温苍金保字第18号民事裁定书1份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