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执字第5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6-12
案件名称
刘维俊与一拉溪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维俊,永吉县一拉溪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永民执字第542号申请执行人:刘维俊。被执行人:永吉县一拉溪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王成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维俊与被执行人一拉溪镇人民政府(2013)永民执字第542号建设工程一案中,因申执行人刘维俊与被执行人一拉溪镇人民政府自行达成还款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吉县人民法院(2011)永民一初字第2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洪 军审判员 焦 桂 香审判员 樊 明 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国双(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