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吴泽金与罗会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泽金,罗会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吴泽金,男,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冯吉飞,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会保,男,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泽金诉被告罗会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泽金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泽金的撤诉申请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泽金负担。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永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