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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民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吴泽金与罗会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泽金,罗会保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民初字第1013号原告吴泽金,男,羌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冯吉飞,四川石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会保,男,汉族,住北川羌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王涛,四川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泽金诉被告罗会保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泽金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泽金的撤诉申请属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泽金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泽金负担。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永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