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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知终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德长竹木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德长竹木有限公司,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知终字第41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德长竹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德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海。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浙江德长竹木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大庄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浙江德长竹木有限公司既未在原审判决告知的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德长竹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应向健代理审判员  滕灵勇代理审判员  侯 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阮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