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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民初字第007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建新与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江苏长海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建新;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江苏长海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健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民初字第0075号原告王建新。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强。被告江苏长海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建泉。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小华。被告施健。原告王建新与被告江苏熔盛重工有限公司、江苏长海建设有限公司、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健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新以已与被告江苏华能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施健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王建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93330元,减半收取9666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01665元,由原告王建新负担。审 判 长  顾晓威代理审判员  王吉美代理审判员  李少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