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五民一初字第02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五河县金山建材厂与冯会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河县金山建材厂,冯会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五民一初字第02239号原告:五河县金山建材厂,住所地五河县小溪镇化明村,组织机构代码:L3700291-8。被告:冯会祥,男,197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凤阳县(现住五河县金山建材厂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五河县金山建材厂与被告冯会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五河县金山建材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由原告五河县金山建材厂负担。审 判 长 杨代昌代理审判员 刘 赟人民陪审员 刘传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莲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