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江苏爱德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与徐子臣、天津市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爱德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徐子臣,天津市顺达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二初字第01404号原告:江苏爱德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大成工业园B区。法定代表人:谢志丹,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鹏飞,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子臣,男,身份不详。被告:天津市顺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道66号。法定代表人:唐樱诺,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爱德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子臣、天津市顺达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爱德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爱德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爱德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338元退还原告江苏爱德森机车制造有限公司。审判员 刘炜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