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门开民初字第03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11
案件名称
蔡巍与戴丽、梁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门开民初字第0350号原告蔡巍,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黄春霞(系原告蔡巍妻子),女,1975年8月22日生,汉族。被告梁雪峰。被告戴丽。原告蔡巍与被告梁雪峰、戴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蔡巍及其委托代理人黄春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雪峰、戴丽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蔡巍诉称,被告梁雪峰以经营广告材料需要资金周转及所接工地工程装璜需要垫资为由,在2012年10月7日至2013年3月期间,先后9次立据向我借款共计人民币110万元。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我于2013年5月14日得知两被告办理了离婚手续,有逃避债务的迹象,遂向两被告催要借款,但两被告至今分文未还。现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10万元。被告梁雪峰、戴丽均未答辩。经审理查明,两被告与原告蔡巍为上下楼的邻居。被告梁雪峰以经营所需为由多次向原告蔡巍借款。本案所涉借款情况如下:2012年10月7日,被告梁雪峰立据向原告蔡巍借款人民币20万元,后因到期未归还,应原告蔡巍要求,被告梁雪峰于2013年5月7日出具了借条一份与原借条进行了更换,约定借款期限为1个月,到期一次性归还,未约定是否计息。2012年10月20日,被告梁雪峰立据向原告蔡巍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5个月,到期一次性归还,未约定是否计息。2012年10月31日,被告梁雪峰立据向原告蔡巍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2个月。后因到期未归还,2012年12月31日,被告梁雪峰划掉了原借条内容后,又在下方另行书写了借条,明确借款期限为6个月,到时归还本金,未约定是否计息。2012年11月10日,被告梁雪峰立据向原告蔡巍借款人民币10万元,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半年,到期归还本金,未约定是否计息。2012年12月11日,被告梁雪峰立据向原告蔡巍借款人民币15万元,借条载明借款期限为半年,到期一次性归还,未约定是否计息。2012年12月29日,被告梁雪峰立据向原告蔡巍借款人民币1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一次性归还,未约定是否计息。2013年1月13日,被告梁雪峰立据向原告蔡巍人民币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一次性归还,未约定是否计息。2013年2月7日,被告梁雪峰立据向原告蔡巍借款人民币20万元,未约定借款期限及是否计息。2013年3月23日,被告梁雪峰立据向原告蔡巍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未约定是否计息。上述9份借条涉及借款总额为人民币110万元,被告梁雪峰举债后均未履行偿债义务。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讼来院。另查明,被告梁雪峰与被告戴丽于2000年11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3年5月14日办理了离婚手续,案涉债务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9份、两被告的婚姻登记信息、海门市天补镇避暑农庄酒店的转帐完税凭证15份、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梁雪峰立据向原告蔡巍借款人民币110万元,事实清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梁雪峰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其久拖不还,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清偿债务的民事责任。被告梁雪峰的借款行为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目前,没有证据证实两被告曾与原告约定本案债务为个人债务或者两被告曾约定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为原告知晓,故本案债务为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梁雪峰、戴丽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雪峰、戴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蔡巍借款人民币110万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合计人民币15300元,由被告梁雪峰、戴丽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700元(该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审 判 长 张丽丽代理审判员 王卫国人民陪审员 黄 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陆玉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