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19

案件名称

马智、周钿与榆林市众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某,周某,某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中法民三终字第002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委托代理人马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延某某。委托代理人高某某。上诉人马某,周某因与被上诉人某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二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某及其代理人陈某某、周某的委托代理人马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遗漏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3)榆民二初字第003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940元退还上诉人马某、周某。审 判 长  孙晓宁审 判 员  柳 强代理审判员  魏 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亚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