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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隆昌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叶礼俊申请执行邱德力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冻结)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礼俊,邱德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隆昌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叶礼俊,女,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村民,住隆昌县。被执行人邱德力,男,196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住隆昌县金鹅镇。申请执行人叶礼俊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昌县人民法院(2011)隆昌民初字第10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邱德力给付小孩抚养费3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邱德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邱德力的银行存款32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徐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