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33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上海蓝色光标数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蓝色光标数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33891号原告上海蓝色光标数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汇源路55号H幢3层A区3020室。法定代表人潘安民,董事。委托代理人熊定中,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108号丰树大厦13层、14层03B、04单元。法定代表人凯瑞恩,首席执行官。委托代理人李少璞。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蓝色光标数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英才华网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蓝色光标数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蓝色光标数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蓝色光标数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95.85元,由原告上海蓝色光标数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路晓芳人民陪审员 孙冀鹏人民陪审员 安永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郭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