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台天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李国琴与叶小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琴,叶小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李国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金炉。被告:叶小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国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琴诉被告叶小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小权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叶小权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叶小权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10元,由原告李国琴负担;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叶小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丁晓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