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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民初字第10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9-22

案件名称

李国琴与叶小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琴,叶小权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民初字第1090号原告:李国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金炉。被告:叶小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国水。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琴诉被告叶小权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叶小权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叶小权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回对被告叶小权的起诉,其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10元,由原告李国琴负担;鉴定费2100元,由被告叶小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军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丁晓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