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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华民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倪某某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1239号被告周某某,男性,地址:华容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原告倪某某,女性,地址:华容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本院在审理倪某某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绚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扬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