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华民初字第01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倪某某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华民初字第01239号被告周某某,男性,地址:华容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原告倪某某,女性,地址:华容县某某乡某某村某某组某某号,本院在审理倪某某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倪某某负担。审判员 邓绚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扬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