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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汪庭伟与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庭伟,赵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136号原告:汪庭伟。被告:赵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庭伟与被告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庭伟撤回对被告赵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汪庭伟负担。审 判 长  沈永力审 判 员  虞国安人民陪审员  周光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