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汪庭伟与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庭伟,赵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榭商初字第136号原告:汪庭伟。被告:赵俊。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庭伟与被告赵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庭伟撤回对被告赵俊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原告汪庭伟负担。审 判 长 沈永力审 判 员 虞国安人民陪审员 周光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刘 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