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屏山执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陈万鹏与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万鹏,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屏山执字第447-1号申请执行人陈万鹏。被执行人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法定代表人黄茂华,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屏劳人仲(2013)裁决字第1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3年10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宜宾市戎宸运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宜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为xxxxxxxx的银行存款7008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