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桃刑初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2013桃刑初字第315号,夏立卿,故意伤害,判决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立卿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桃刑初字第315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立卿,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桃江县武潭镇汤家段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3)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立卿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符晨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文美娟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立卿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2日12时许,被害人夏赞军驾驶三轮摩托车从邻居被告人夏立卿的家门口经过时,压到了被告人夏立卿晒的稻谷上,双方因此发生口角。被告人夏立卿一怒之下,先手持钉耙打了被害人夏赞军的三轮车,后朝被害人夏赞军的嘴部打了一下,致使被害人夏赞军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夏赞军的伤势已构成轻伤。被告人夏立卿于2013年9月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同年11月18日,在本院主持下,被告人夏立卿与被害人夏赞军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夏立卿赔偿了被害人夏赞军的经济损失26800元,被告人夏立卿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示真诚悔罪,并向对方表示赔礼道歉,被告人夏赞军对被告人夏立卿的行为予以谅解,请求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夏立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夏纯高、夏立高、夏瑞生的证言、被害人夏赞军的陈述、被告人夏立卿的供述及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在本案审理期间,本院委托湖南省桃江县司法局对被告人夏立卿实行社区矫正考察。该局经考察认为,被告人夏立卿一贯表现良好,且无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对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夏立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夏立卿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应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夏立卿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幅度内量刑。案发后,被告人夏立卿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邻里纠纷民间矛盾激化引起,被告人夏立卿自愿真诚悔罪,通过向对方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了对方的谅解,达成和解协议,故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夏立卿从宽处罚。被告人夏立卿平时表现较好,对被告人夏立卿实行社区矫正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再犯罪风险较低,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夏立卿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符晨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文美娟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五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