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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执字第15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王振华、王志学、王国荣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王振华,王志学,王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法定代表人李少波,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振华。被执行人王志学。被执行人王国荣。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振华、王志学、王国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州市人民法院(2013)青法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青法商初字第3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立国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刘洪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路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