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字第79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46)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字第7928-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亚联财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长原彰弘。被执行人李志明,男,汉族,1977年3月10日出生。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7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22500元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李志明名下粤b×××××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分;除此之外,经本院向银行、国土、车管、证券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卫良执行员 黄伟强执行员 张焕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嘉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