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盱商初字第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靖祥与被告席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靖祥,席梦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商初字第0442号原告胡靖祥。被告席梦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靖祥与被告席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靖祥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靖祥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靖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靖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