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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盱商初字第04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原告胡靖祥与被告席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靖祥,席梦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盱商初字第0442号原告胡靖祥。被告席梦萍。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靖祥与被告席梦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靖祥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胡靖祥在诉讼中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靖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靖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德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