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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蒙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21-02-23

案件名称

郭传斌与郭占民、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郭传斌;郭占民;刘建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三款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蒙民初字第9号原告郭传斌,男,198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沂南县。被告郭占民,男,196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蒙阴县。被告刘建民,男,成年,汉族,农民,住临沂市兰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传斌诉被告郭占民、刘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郭占民所有的位于旧寨乡郭家上峪村的两层商业用房一套(房权证:蒙房字第2××9号),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郭占民所有的位于旧寨乡郭家上峪村的两层商业用房一套(房权证:蒙房字第2××9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成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