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怀执字第01557-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钟雪兵与钟俊亮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怀执字第01557-3号申请执行人钟雪兵,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被执行人钟俊亮,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年5月13日作出的(2011)怀民初字第000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应给付原告赔偿款16564.26元。2011年7月原告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钟俊亮给付赔偿款16564.26元,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俊亮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六千五百六十四元二角六分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二、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俊亮应负担的执行费一百四十八元。三、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钟俊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钟俊亮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淼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贵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