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西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鲍宣钢与戴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宣钢,戴佳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西商初字第48号原告:鲍宣钢。被告:戴佳川。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宣钢与被告戴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宣钢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