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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宁西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鲍宣钢与戴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宣钢,戴佳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西商初字第48号原告:鲍宣钢。被告:戴佳川。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宣钢与被告戴佳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宣钢明确表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李 尧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邬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