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刑初字第158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19
案件名称
林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温瑞刑初字第158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务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2年9月28日被取保候审,于2013年8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安市看守所。辩护人陈春晓,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3)2012-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以简易程序立案,同年10月11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吴晓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及辩护人陈春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开始,被告人林某在明知工业松香不能用于食品加工的情况下,在瑞安市塘下镇友谊西路119-121号旁小巷子一简易棚内用工业松香加工鸭子食品,被告人林某将宰杀后的鸭子浸入用工业松香制成的液体中,利用松香的粘性除去鸭子的细毛,并在塘下陈宅菜市场的摊位上予以销售。2012年9月28日,瑞安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联合瑞安市农林局,对瑞安市塘下镇陈宅菜市场边上的家禽销售摊位进行检查,发现被告人林某在该加工点内利用工业松香对鸭子进行脱毛处理,现场扣押了50只已脱毛处理的鸭子以及2块工业松香疑似物。经检测,扣押的工业松香疑似物为工业松香,内均含有铅、汞成份。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罗某、黄某、周某的证言,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技术服务报告书,扣押物品清单,照片,情况说明,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陈春晓提出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严明国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市场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30日起至2016年2月29日止)二、扣押的赃物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倪松华人民 陪 审员 鲍红梅人民 陪 审员 叶玲玲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 朋 百度搜索“”